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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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19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世杰
被告 楊雅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均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8日、110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並簽立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款期間分別自109年5月18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自110年6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1.845%);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補貼期間若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情事時,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息。詎被告僅繳納至110年12月18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債務催告書及回執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