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68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97年度財管字第6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