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建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2,0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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