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MANGISELGERMILYNVILLENA( 德米琳 )
代 理 人  蕭盛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宋茜蒂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宋茜蒂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准許扶助)、兩造對話訊息記
錄、聲請人存摺內頁影本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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