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熖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11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文熖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嗣經新竹縣政府於107
年8月9日以府地用字第107015613號函」應補正更正為「嗣
經新竹縣政府於107年8月9日以府地用字第1070151613號函
」;「並限期於同年11月15日前完成指定改正事項」應補正
更正為「並限期於同年11月15日前完成拆除違規建物及刨除
水泥鋪面,恢復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或取得合法建物證明文
件之指定改正事項」;「並限期於同年8月30日前完成指定
改正事項」應補正更正為「並限期於同年8月30日前完成拆
除違規地上物及刨除地磚,恢復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或取得
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之指定改正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
,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
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
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
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負擔。
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948號
被告鍾文熖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居新竹縣○○鄉○○村○○段00號3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文熖明知其所有、座落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
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非
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備,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竟於民國107年4月間,擅自僱工在
上開土地上興建建物、水池及鋪設地磚,違反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定。嗣經新竹縣政府於107年8月9日以府地用字第107
015613號函暨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對被告裁處罰鍰
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限期於同年11月15日前完成指定
改正事項;嗣被告屆期仍未予改正,新竹縣政府再於108年5
月22日以府地用字第1084211506號函暨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
處分書,對其裁處罰鍰8萬元,並限期於同年8月30日前完成
指定改正事項。詎被告屆期仍未予改正,經新竹縣政府人員
於同年9月12日到場會勘,發現上開建物等仍未拆除,且上
開土地亦未依法申請變更地目使用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鍾文熖坦承不諱,復有上開土地之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影本、空拍照、上開函文暨處分
書、新竹縣北埔鄉公所107年6月6日北鄉民字第1073000730
號函暨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含照片)、新
竹縣政府107年6月14日府地用字第1070058247號函影本、
108年8月12日府工使字第1080046219號函影本、108年9月12
日會勘照片、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108
年4月22日現場勘查紀錄表暨勘查紀錄(含照片)、108年9
月12日會勘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鍾文熖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請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檢察官陳郁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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