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82號

原告六澄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8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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