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88號原告 彭小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樺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