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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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具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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