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告嘉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銘輝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複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