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救字第2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陳財旺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