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即全國律師公會代表人甲○○再審聲請人台北律師公會代表人甲○○再審聲請人甲○○上開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偽台北律師公會等間假處分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5月22日本院94年度抗字第286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