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冠欽 即 羅介皓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冠欽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得相對人羅冠欽之被繼承人留有系爭不動產,
惟相對人羅冠欽因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未償且未向本院為拋
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
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許 羅玉琴 名下, 許羅玉琴 將
持分贈與予債務人羅冠欽之子即相對人 羅泓峻 ,故聲請人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許羅玉琴、羅泓峻應將系爭不
動產登記日期民國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31日之分割繼承
登記、贈與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羅冠欽、許羅玉
琴、 羅秀珠 分別共有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