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司調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冠欽羅介皓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冠欽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得相對人羅冠欽之被繼承人留有系爭不動產,
惟相對人羅冠欽因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未償且未向本院為拋
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
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許 羅玉琴 名下, 許羅玉琴
持分贈與予債務人羅冠欽之子即相對人 羅泓峻 ,故聲請人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許羅玉琴、羅泓峻應將系爭不
動產登記日期民國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31日之分割繼承
登記、贈與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羅冠欽、許羅玉
琴、 羅秀珠 分別共有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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