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三號
原告 王義益 被告 加楠 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鴻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本件兩造業於該契約第九條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應予以尊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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