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黃美樺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訂有消費借貸契約,依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授信約定書影本一紙在卷足憑;是兩造因該契約所生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B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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