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戊○○
送達代收人 劉添錫 律師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二樓被告丁○○○住台北縣新莊市○○街○○○號
丙○○住台北縣新莊市○○街○○○號庚○○住台北縣新莊市○○街○○○號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街○○○號兼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辛○○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從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B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