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8號

原告 蔡何錡

原告與被告 張凱程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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