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8號
原告 蔡何錡
原告與被告 張凱程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施人夫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8號
原告 蔡何錡
原告與被告 張凱程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施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