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462號

原告 林哲磊

訴訟代理人 何家玲

被告 姚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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