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150號

原告 何雅惠

被告 林佑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6月29日上午11時15分行言詞辯論,原告、被告均使用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會議ID為: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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