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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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27號

原告 莊寶滿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

被告 劉郁娟

劉嘉盈

劉嘉修

林照美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11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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