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385號

原告新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豐富

訴訟代理人 邱明宗

被告 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天地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管理費繳費辦法,被告每月均應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100元、停車費1,000元。詎被告未按期繳納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停車費,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系爭社區管理費繳費辦法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5日以2%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欠繳管理費、停車費明細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存證信函、被告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2頁反面、第17至18頁、第2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規定甚明,而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依違約金係屬於懲罰之性質或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而有不同,若屬前者,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若為後者,則應依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失為標準,酌予核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系爭社區管理費繳費辦法第3條規定:「逾期未繳費,每超過5天加罰2%,管委會於期限屆滿之次日,逕向該住戶催繳。」(見本卷第8頁反面),依其文義載明為「罰」,且該罰係依逾期之日數與日俱增,並非預定一定之賠償總額,應屬懲罰住戶違反給付管理費義務之違約金性質。本院審酌社區住戶繳付管理費目的僅是為便利管理委員會修繕、管理及維護社區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支出之用,多數社區對於遲繳管理費者多僅約定按年息10%計算遲延利息,且法定遲延利率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最高亦僅有16%,而本件如依原告主張按每5日加罰2%,相當於年息72%,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該滯納金約定實屬過高,應予核減為按年息10%計算較為合理。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系爭社區管理費繳費辦法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編號

項目

欠繳月份

欠繳月數

欠繳金額(新臺幣)

1

管理費

106年5月至12月

8

8,800元

2

管理費

107年1月至12月

12

13,200元

3

管理費

108年1月至2月、7月至11月

7

7,700元

4

管理費

109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

11

12,100元

5

管理費

110年1月至3月

3

3,300元

6

停車費

106年1月至2月、5月至12月

10

10,000元

7

停車費

107年1月至5月

5

5,000元

8

停車費

108年2月至3月、8月至11月

6

6,000元

9

停車費

109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

11

11,000元

10

停車費

110年1月至3月

3

3,000元

總計:8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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