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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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劉俊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孟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兩造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為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原告爰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顯有誤會,先予敘明。
三、再細究起訴狀之真意,原告應係請求被告尚孟實業有限公司
返還新台幣(下同)25,900元之扣抵薪資,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25,900元,原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50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