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劉俊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孟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兩造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為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原告爰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顯有誤會,先予敘明。
三、再細究起訴狀之真意,原告應係請求被告尚孟實業有限公司
  返還新台幣(下同)25,900元之扣抵薪資,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25,900元,原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50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