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
原   告  蔡愛容
被   告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周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七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五十二號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
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前經本院以107年度
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被
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金上
重訴字第52號審理中,有歷審案件案號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電子卷證確認無訛。而被告所涉前
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終結,被告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責任有無即無由判斷,且
本件始得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
全,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