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志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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