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志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