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代 理 人 許惠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梧秋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8年度桃小字第1261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此據其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等件以為釋
明。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尚待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其結果
,自非屬顯無理由,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