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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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63號原告 邱秋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被告機關之代表人「 葉梓銓 」,裁決書案號亦誤載為「北市裁申字第10534105400號」(正確應為「北市裁催字第22-I1A000000號」),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