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廖大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98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家中經濟來源支柱,且家中有年邁父親及幼兒待照顧,被告對於所犯深表悔悟,而被告也思念家人,爰請求法院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法院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因之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依案件進行之程度不同而予認定。經查: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依本案目前審理結果,審酌被告若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亦可確保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因之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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