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62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
4條第1項、第305條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所犯係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所列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自95年12月27日經鈞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將案情交代清楚,已無串供、湮滅、偽造證據之虞,而聲請人之配偶即將生產,須人照料,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所涉妨害自由之罪嫌,業據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在卷,且有被害人 卓美玉 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是聲請人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聲請人涉犯妨害自由之罪嫌,係以暴力討債方式,被害人眾多,聲請人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後,認聲請人原羈押原因依舊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衡酌聲請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聲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是尚無法因具保而使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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