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85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被   告  胡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不住居本院轄區,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中山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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