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保安朱卓玉卓佑璋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朱卓玉、卓佑璋應就坐落
臺灣省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248建號建
物於民國(下同)97年9月24日、99年5月6日分別以買賣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卓保安所有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