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上訴人三和 佐田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佐田和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柔慧 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8,444元,依上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訴(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收狀戳印文)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2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34,779,814元(見本院卷第79、83頁,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