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提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提字第75號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 鄧世弘 上列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鄧世弘並解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鄧世弘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凌晨0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自成店內,經警方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以現行犯逮捕等情,業經證人即全家超商自成店店員 顏奇敏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是此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至聲請人雖辯稱:並無竊取扣案綠茶1瓶云云,然據證人顏奇敏於警詢中證稱:聲請人於112年8月15日凌晨0時15分許,在上址便利商店內,將樂多綠茶1瓶,藏在衣服下面走進廁所,並把瓶子丟在廁所內,待聲請人走出廁所,伊請聲請人結帳,聲請人卻稱沒錢可付,遂請警方前來處理等語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再超商廁所內確有樂多綠茶空瓶1瓶,有現場照片可佐,故警方以聲請人為竊盜罪之現行犯,予以逮捕,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人所為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解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