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調解,核屬勞動事件。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18萬8,943元,惟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經核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18萬8,943元,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相對人姓名之記載與卷內所附資料之雇主名稱不同,如有記載錯誤情形,應更正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含所用書證)。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含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