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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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洪榛翎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徐賢妹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