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勤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勤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羅勤富前犯竊盜、恐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年8月、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羅勤富業於民國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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