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淑如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日期打印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淑如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日期打印機1台,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25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日期打印機1台,係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行偽造日期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