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小字第58號
原   告  黃雅惠
被   告  王蒼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
整在本院 朴子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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