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聲請人 楊周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蓋有付款行庫有權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一併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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