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懿華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翰敦 被告 李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懿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翰敦已出境,被告懿華有限公司及王翰敦未合法送達,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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