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35號聲請人 李林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11000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2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6000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200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5701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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