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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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顏家鈺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 律師複代理人 劉祐希 律師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光廸 訴訟代理人 謝錦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怡茹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重訴 字第 204 號裁定(111.03.02)[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重訴 字第 204 號裁定(111.04.26)[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重訴 字第 204 號其他文書(111.05.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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