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金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5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