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陳淑芬 被告 林宗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及第343條準用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陳淑芬以自身具有律師資格,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提出刑事自訴狀,向本院提起自訴,固有律師證書、刑事自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章之日期在卷可稽。惟自訴人業經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處以停止執行職務1年之懲戒確定,而自109年2月3日起至110年2月2日止停止執行職務乙節,有法務部律師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9年2月17日院彥文正字第1090001050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是自訴人係於依法停止執行其律師職務後,始提起本件自訴,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據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109年6月2日裁定命自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5日送達自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自訴人逾期仍不委任,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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