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9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144年10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4年10月31日②94年10月31日③94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170,000元②630,000元③58,86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2點695②2點82③4點13浮動計算,借款期限①自94年10月3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②自94年10月31起至114年10月31日③自94年11月8日起至114年11月8日止,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8月31日②96年8月31日③96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717,63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繳款明細單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1787│建│0│00│98.89│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材料│台│間│位││├──┼─┼──────┼────┼────┼─┼─┼─┼─┼─┼─┼─┼──┼─┼─┼─┼──┤│001│43│台南縣西港鄉│台南縣西│3層樓房│50│50│50││││15│鋼筋│9.│11│平│全部│││5│後營村後營36│港鄉双營│鋼筋混凝│.1│.1│.1││││0.│混凝│94│.2│方│││││7之6號│段1787地│土造│1│1│1││││33│土造││9│公││││││號││││││││││││尺││├──┴─┴──────┴────┴────┴─┴─┴─┴─┴─┴─┴─┴──┴─┴─┴─┴──┤│重測前:後營段43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