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15日起至123年10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3年10月15日②94年11月8日③95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100,000元②400,000元③25,767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2點6②8點29③8浮動計算,借款期限①自93年10月25日起至108年10月25日②自94年11月10起至96年11月10日③自95年9月11日起至96年9月11日止,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①96年9月25日②96年10月10日③96年9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797,41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繳款明細單及催告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80-115│建│0│00│79│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材料│台│位││├──┼─┼──────┼────┼────┼─┼─┼─┼─┼─┼─┼─┼──┼─┼─┼──┤│001│67│台南縣善化鎮│台南縣善│3層樓房│45│45│45│7.│││14│鋼筋│7.│平│全部│││3│溪尾190之3號│化 鎮曾文 │鋼筋混凝│.1│.1│.1│79│││3.│混凝│40│方││││││段80-11│土造│1│1│1││││12│土造││公││││││5地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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