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調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調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調字第165號聲請人 陳華鎧 相對人 黃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嘉芬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嘉芬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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