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7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7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旆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偉仁 (即 周偉成 之繼承人)
周美玲 (即周偉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偉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