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盧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子旺 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請按法定格式提出起訴狀(內容須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請具體陳述所欲請求歸還之地上經濟作物(如 羅漢松 、 馬拉巴栗 )之客觀約略價值及請求賠償損失之金額為何,以利本院計算裁判費用。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按被告人數提出)。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