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吉衍 即 鴻利 當鋪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聯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3,371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