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秉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光博士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光博士科技照明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7658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800,000元│99年8月16日│├──┼───────┼──────┤│002│4,500,000元│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