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劉育瑄 被告 陳懿菁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9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就本院101年上易字第593號被告誹謗等刑事案件,於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10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3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從民國100年7月29日起至100年8月4日在臉書上所申設之個人網頁塗鴉牆上,以陳懿菁名義以公開的方式發表如一審判決書所附13則所示內容不實,且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之文字,供不特定多數網友聯結閱覽,以此方式妨害原告之名譽及侮辱原告人格,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月。本件刑事案件進行期間,亦恐本案勝訴日後將遭被告挾怨報復,實可謂寢食難安無一夜成眠,精神折磨不可謂之不大,爰請求被告賠償13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
三、惟查,本院101年上易字第593號陳懿菁誹謗等案件,已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理,同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2年1月2日下午5時宣判,有本院101年12月18日報到單、審判筆錄等在卷可考(見本院101年上易字第593號刑事卷第28至36頁)。本件原告遲至前開刑事案件審理辯論終結後之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10分,始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帶民事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於法自有未合。揆諸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連發法官楊明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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